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18日

條文關聯

  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應以公開方式為之。申請受託經營者應備妥經營
  計畫書、財務計畫表及相關文件送委託機關會同市政府各相關機關審查
  合格後,由委託機關視其委託業務性質及回饋金或權利金底價,就下列
  方式擇一辦理:
  一  公開競標:由審查合格之申請人公開競標,並以回饋金或權利金金
      額或利潤分成百分比最高者得標。但回饋金或權利金低於第八條規
      定底價未達百分之十,應敘明理由,報經市政府核准後決定是否得
      標;其低於底價百分之十以上者,應送請市議會審議。
  二  公開甄選:由委託機關依個案召集業務相關人員、專家學者共同甄
      選,業務人員及專家學者人數均不得低於審查人數三分之一。委託
      業務經核定受託人全部對外收費項目及標準得自行設定,應選用公
      開競標方式,不得公開甄選。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委託經營管理,所提經營計畫及相關資料,經評審結
  果,均達相同之標準或評等者,以農民團體或農民團體共同出資組織之
  法人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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