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18日

條文關聯

  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委託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
  一  為配合政策需要收回自行處理者。
  二  市有財產用途變更者。
  三  委託經營管理之原因消滅者。
  四  都市計畫變更者。
  五  受託人有應改善事項,經委託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不改善或經改善
      仍不符委託機關要求者。
  六  違反目的事業相關法令規定者。
  七  違反本自治條例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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