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18日

條文關聯

  委託期滿不再續約或終止、解除契約時,受託人應將受託財產與委託經
  營期間增加之所有財產、資料及全部經營權返還及點交委託機關,不得
  要求任何補償。但委託機關於許可增、改建或添購時,同意受託人取回
  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經委託機關通知限期點交返還,逾期未點交返還者,委託機關
  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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