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18日

條文關聯

  市政府所屬機關所管有之市有財產經委託經營管理後,其組織規程及編
  製表應於三個月內送市議會修正、廢止或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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