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18日

條文關聯

  市有財產得提供委託經營管理之項目如下:
  一  教育文化:幼稚園、兒童遊戲場、博物館、動物園、運動體育設施
      、社會教育機構。
  二  農、林、漁、牧產:農、林、漁、牧產製造、展示、批發場、休閒
      農場。
  三  社會福利:社會福利服務設施、殯葬設施。
  四  衛生醫療設施。
  五  公害防治:廢棄物回收處理場、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場、焚化廠
      、垃圾掩埋場封閉後再利用。
  六  道路交通:公路及市區客運路權或相關設施(含公車調度站及修理
      廠)。
  七  休閒遊憩:觀光夜市、遊憩設施、公園、民俗技藝表演等場所。
  八  其他市有財產經市政府指定供特定目的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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