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對於受託業務須獨立設帳並自負盈虧,委託機關不給予任何經費 補助。但屬公益性之委託業務或受託人願出資改善原有設施,經核確能 提昇服務品質者,委託機關得就其業務性質或個案給予補助。 前項補助金額由委託機關擬訂報市政府後,送市議會依預算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