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18日

條文關聯

  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應由委託機關擬訂委託計畫或要點,由市政府送
  請市議會審議同意後實施。但委託經營未涉及組織員額裁併且財產價值
  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或本自治條例修正前已實施之委託經營案件,不在
  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應送市議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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