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應由委託機關擬訂委託計畫或要點,由市政府送 請市議會審議同意後實施。但委託經營未涉及組織員額裁併且財產價值 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或本自治條例修正前已實施之委託經營案件,不在 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應送市議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