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投資事業管理監督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市政府資本額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投資事業,其總經理應列席市議會報
告並備詢;董事長經市議會邀請亦應列席報告並備詢。
市政府資本額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投資事業,其總經理或董事長如係市政
府股權代表,經市議會邀請應列席報告並備詢;如二者均非市政府股權代
表,由市政府指派股權代表一人列席報告並備詢。
前項情形,市政府提供場地並與投資事業訂有委託經營管理契約者,應於
契約內載明投資事業之總經理或董事長,經市議會邀請列席者,應列席報
告並備詢及其違約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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