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財產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取得土地價款及有關之支出。
  二、本基金土地開發有關成本費用。
  三、本基金財產出售及出租有關費用。
  四、償還金融機構融資本息。
  五、投資具自償性市政建設所需之支出。
  六、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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