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財產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收支程序如下:
  一、收入程序:依第三條規定之收入款項,繳交代理市庫銀行撥入本基
      金專戶收帳。
  二、支出程序:依第四條規定之支出款項,由經辦業務單位按年度計畫
      依規定程序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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