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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財產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本基金收支程序如下: 一、收入程序:依第三條規定之收入款項,繳交代理市庫銀行撥入本基 金專戶收帳。 二、支出程序:依第四條規定之支出款項,由經辦業務單位按年度計畫 依規定程序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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