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為妥善運用各重劃區抵費地出售盈餘款,供作重劃區內增加建設、 管理、維護之用,特設置臺北市土地重劃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基金(以下簡 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制定本 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