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為執行臺北市獎勵民間投資自治條例有關規定,特設置臺北市獎 勵民間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 用第二十一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有關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