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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臺北小巨蛋場館接管營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0月0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小巨蛋場館內設施設備,依相關法令需有專業資格人員始得操作者,經 營管理者應選派合格專業人員負責操作。 前項合格專業人員之文件,應列冊以備財政局隨時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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