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臺北小巨蛋場館接管營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0月02日

條文關聯

  財政局得派員查核前條之實施情形,查核完畢後,應將檢查結果通知經
  營管理者。其有應改善事項者,應通知限期改善,必要時並得終止一部
  或全部之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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