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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臺北小巨蛋場館接管營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0月02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經營管理者對小巨蛋場館建物有增建、改建或修建之必要者,應先報經 本府同意,並依據有關法令規定申請許可後,始得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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