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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臺北小巨蛋場館接管營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0月02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財政局得訂定獎勵機制以提升經營管理營運績效,其獎勵額度以小巨蛋 場館之營業總收入扣除營業總支出稅後剩餘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小巨 蛋場館之營運有虧損時,應由本府編列預算填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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