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管理者對於小巨蛋場館,有可歸責於經營管理者之經營不善或其他 有損害公共利益之重大事由者,財政局應通知限期改善。 屆期仍未改善或改善無效者,財政局得報請本府停止其營運之一部或全 部,必要時並得終止一部或全部之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