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臺北小巨蛋場館接管營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0月02日

條文關聯

  經營管理者對於小巨蛋場館,有可歸責於經營管理者之經營不善或其他
  有損害公共利益之重大事由者,財政局應通知限期改善。
  屆期仍未改善或改善無效者,財政局得報請本府停止其營運之一部或全
  部,必要時並得終止一部或全部之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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