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屆滿、解除或終止時,經營管理者應將小巨蛋場館移交之財產與經 營期間增加之所有財產、資料及營運權返還及點交本府,並不得要求任 何補償。 經本府同意由經營管理者出資增建、改建或添購之設備,該設備無須毀 損即可與場館原設施、設備分離者,得取回之,其餘得請求財政局折價 購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