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臺北小巨蛋場館接管營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0月02日

條文關聯

  本府於小巨蛋另行委託民間廠商經營前,得與本府所屬公營事業機構簽
  訂委託經營契約(以下簡稱契約)委託其經營。第四條財政局依前條規
  定擬委託本府所屬公營事業機構經營前,應先報請本府同意後始得為之
  。
  第四條財政局依前條規定擬委託本府所屬公營事業機構經營前,應先報
  請本府同意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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