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管理者,除附屬商業設施場地或其他公開招商項目外,應依據小巨 蛋場館之特性及收費項目之性質,擬訂下列事項,報經本府核准後,始 得對外營運及收費: 一 營運計畫。 二 對外收費之項目及收費標準。 營運項目及收費標準變更時,準用前項程序。 本辦法施行前已訂立契約者,於契約期滿後依本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