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臺北小巨蛋場館接管營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0月02日

條文關聯

  本府每年得保留主場館六十日及副場館三十日之公益時段,提供公益活
  動使用。但本府有特別需求且事先通知經營管理者時,不在此限。
  為處理場館公益時段及一般時段之申請及審核,本府得設置檔期審議委
  員會審議之。
  經營管理者應將申請者之案件彙整,送審議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始得同
  意申請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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