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管理者得將小巨蛋場館之附屬商業設施場地出租,其租賃期間不得 超過七年。 附屬商業設施場地出租他人之租金計算基準,應由經營管理者依據場地 位置、場館附近之商業大樓租金水準及市場機制等條件酌定租金標準, 於完成招商簽訂租賃契約後,將契約副本函送本府備查。 經營管理者變更時,前項租賃契約由變更後之經營管理者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