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非公用閒置房地申請使用及配置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市有非公用閒置房地管理,發揮
    最大利用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市有非公用閒置房地,指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
    經管之市有非公用房屋及土地,在短期內尚無使用計畫者。

三、財政局經管之市有非公用閒置房地,短期內無使用計畫者,得提供本
    府各機關學校為公務或公共使用,本府各機關學校並得隨時洽財政局
    查閱市有非公用閒置房地清冊資料。
    前項清冊資料財政局應於每年一月底前通函本府各一級機關,徵詢有
    無使用需求。

四、財政局新接管之市有非公用閒置房地,其土地或建物面積在五00平方
    公尺以上,且經評估不適宜自行辦理開發者,應將該房地相關資料通
    函本府各一級機關,徵詢有無公務使用需求。

五、本府各機關學校因公務需要擬申請使用市有非公用閒置房地者,應逕
    向財政局提出申請。但申請使用之土地或建物面積未滿五00平方公尺
    者,得由本府各機關學校專案簽會財政局並陳請  市長核可後,函請
    財政局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後接管。
    本府各機關學校依前項辦理時,應檢具「臺北市市有非公用閒置房地
    使用需求計畫書」(如附表一),計畫書內容應詳細敘述該項需求之
    使用單位、計畫用途、需地區位、使用面積需求(空間坪數規劃)、
    管理人數、財務收支情形,並應敘明使用單位目前經管與計畫用途相
    同之辦公房舍使用狀況(如地址、面積、使用情形、其他特殊狀況等
    )。

六、本府各機關學校依第五點規定逕向財政局提出申請者,由財政局依各
    申請機關學校需用房地計畫、需地區位,考量政策需求及財務狀況,
    評定各申請機關學校使用之優先順序(如附表二),簽報  市長核定
    。

七、各機關學校依規定接管市有非公用閒置房地後,如該房地有占用情形
    者,使用之機關學校應依相關規定自行排除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