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臺北地下街便民服務站(以下簡
稱本服務站)服務項目,及人員、公共事務、環境等之管理事項,以
期本服務站業務順利推展,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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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服務站提供區政、戶政、稅務、金融、地政、交通監理、觀光旅遊
等相關簡易申辦事項及諮詢服務。各進駐單位服務項目詳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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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服務站受理市民諮詢或申辦案件,應即時處理;如非服務項目之書
面申請案件,應由收文人員予以收文編號,登錄至收文登記簿,填寫
發文清單,每日彙送本府公文交換中心轉交於各相關單位辦理,公文
承辦單位應於發文時副知本服務站,憑以銷案。
前項收文及將案件傳遞至本府公文交換中心之工作,由臺北市大同區
公所(以下簡稱大同區公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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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服務站之服務人員由各相關業務單位派員進駐,上班時間為本府上
班日之上午十時至下午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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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服務站人員之差假,應事先填寫差假單,經大同區公所派駐管理人
員會章後,送回原派出單位核准,並由原單位派代理人員替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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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服務站派駐人員平時勤惰管理,由大同區公所負責辦理,出勤紀錄
並於年底送交各派出單位作為該員年終考績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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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服務站之安全、水電設施維修、環境清潔以及文具、紙張、紙杯、
飲用水等消耗品,由大同區公所負責管理、供應;各進駐單位專業使
用之設備、耗材等,由該進駐單位負責維修、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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