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地下街便民服務站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臺北地下街便民服務站(以下簡
    稱本服務站)服務項目,及人員、公共事務、環境等之管理事項,以
    期本服務站業務順利推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服務站提供區政、戶政、稅務、金融、地政、交通監理、觀光旅遊
    等相關簡易申辦事項及諮詢服務。各進駐單位服務項目詳如附表。

三、本服務站受理市民諮詢或申辦案件,應即時處理;如非服務項目之書
    面申請案件,應由收文人員予以收文編號,登錄至收文登記簿,填寫
    發文清單,每日彙送本府公文交換中心轉交於各相關單位辦理,公文
    承辦單位應於發文時副知本服務站,憑以銷案。
    前項收文及將案件傳遞至本府公文交換中心之工作,由臺北市大同區
    公所(以下簡稱大同區公所)負責。

四、本服務站之服務人員由各相關業務單位派員進駐,上班時間為本府上
    班日之上午十時至下午六時。

五、本服務站人員之差假,應事先填寫差假單,經大同區公所派駐管理人
    員會章後,送回原派出單位核准,並由原單位派代理人員替補。

六、本服務站派駐人員平時勤惰管理,由大同區公所負責辦理,出勤紀錄
    並於年底送交各派出單位作為該員年終考績之參考。

七、本服務站之安全、水電設施維修、環境清潔以及文具、紙張、紙杯、
    飲用水等消耗品,由大同區公所負責管理、供應;各進駐單位專業使
    用之設備、耗材等,由該進駐單位負責維修、供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