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善運用各重劃區抵費地出售盈餘款
,俾利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申請動支該款項,以提高執行
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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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便利各機關申請動支各重劃區抵費地出售盈餘款,本府地政局(以
下簡稱地政局)應於每年度開始時,函請各機關於地政局指定之資訊
網路系統線上提報次年度使用計畫;各需求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
將相關資料上傳至地政局資訊網路系統,地政局彙提臺北市土地重劃
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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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提報之使用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總經費。
(二)符合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之一所規定之款項。
(三)向本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查證,位於重劃區之期別及範圍,並
提出計畫範圍之地籍圖或現況圖。
(四)計畫進度及預期效益。
(五)所需各項費用概估情形。
(六)分年資金需求。
(七)其他經地政局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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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應詳填使用計畫之各項明細表,上傳至地政局資訊網路系統,
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地政局將彙編入臺北市土地重劃抵費地出
售盈餘款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附屬單位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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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如於年度進行中,有急迫性,需於當年度辦理之使用計畫,而
無法依第二點及第四點規定辦理者,應專案報本府核准,並提報管理
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將其所需經費,併入本基金決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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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應於本基金預算案編列完成時,即展開準備作業,周詳考量,
妥善規劃,並於年度開始後,儘速辦理發包,並於完成決標後一個月
內於地政局資訊網路系統申請撥款,按決標金額以下列方式辦理撥款
:
(一)委託技術服務費:一次撥。
(二)施工費及工程管理費:
1.年度工程:一次撥款。
2.跨年度連續性工程:第一年起依年度預算數一次撥款,最後一
年按決標金額撥付剩餘款。
(三)其他費用:視實際需要撥款。
前項費用,如另有規定,需於完成決標前先行撥付者,得視實際需要
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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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收到地政局撥付款項後,應將補助款項存入各機關納入集中支
付之保管款帳戶(收支代號),並掣開收據函送地政局辦理核銷,所
收款項應專款專用,並確實依核定計畫執行,經費不得移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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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執行各項計畫應依計畫別登載明細帳,其已支付之原始憑證及
會計憑證,應裝訂成冊妥慎保管,並留存各機關備查;已辦理完竣之
計畫,應儘速將其結餘款繳回本基金。另計畫執行期間衍生之違約金
、履約保證金等罰款收入亦應繳回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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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機關於年度終了前,對於尚未發包之工程,仍需於以後年度繼續執
行者,其計畫須依規定專案報府核准,所需經費以併決算方式辦理。
地政局於年度終了後,對於各機關已發包而未執行完竣之工程,仍需
於以後年度繼續執行者,應統一簽報首長核定後,再併實際撥付年度
決算辦理。地政局已撥付之補助款,留存各機關保管款帳戶(收支代
號),供下年度繼續支用。
各機關依第五點規定以併決算辦理之案件,未於執行年度發包施工者
,除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應再提管理委員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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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基金補助取得之財產,除另有規定外,以各該受補助機關為管理機
關,其財產之登記、維護、使用及收益等,應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
自治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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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機關應於每年七月十五日前及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就其前半年計
畫執行進度、經費支用與結存情形、執行進度落後原因、相關改進
措施等詳細資料以地政局資訊網路系統提報進度,俾適時彙提管理
委員會報告。經委員會決議有赴執行機關訪查或就申請補助案件執
行情形進行實地勘查之必要者,地政局應安排委員會或工作小組相
關成員進行訪查或勘查,執行機關應配合辦理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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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機關執行本基金補助之經費,其執行績效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
關資本支出預算執行考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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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地政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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