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土地重劃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基金管理考核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善運用各重劃區抵費地出售盈餘款
    ,俾利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申請動支該款項,以提高執行
    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便利各機關申請動支各重劃區抵費地出售盈餘款,本府地政局(以
    下簡稱地政局)應於每年度開始時,函請各機關於地政局指定之資訊
    網路系統線上提報次年度使用計畫;各需求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
    將相關資料上傳至地政局資訊網路系統,地政局彙提臺北市土地重劃
    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審議。

三、各機關提報之使用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總經費。
  (二)符合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之一所規定之款項。
  (三)向本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查證,位於重劃區之期別及範圍,並
        提出計畫範圍之地籍圖或現況圖。
  (四)計畫進度及預期效益。
  (五)所需各項費用概估情形。
  (六)分年資金需求。
  (七)其他經地政局指定之事項。

四、各機關應詳填使用計畫之各項明細表,上傳至地政局資訊網路系統,
    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地政局將彙編入臺北市土地重劃抵費地出
    售盈餘款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附屬單位概算。

五、各機關如於年度進行中,有急迫性,需於當年度辦理之使用計畫,而
    無法依第二點及第四點規定辦理者,應專案報本府核准,並提報管理
    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將其所需經費,併入本基金決算辦理。

六、各機關應於本基金預算案編列完成時,即展開準備作業,周詳考量,
    妥善規劃,並於年度開始後,儘速辦理發包,並於完成決標後一個月
    內於地政局資訊網路系統申請撥款,按決標金額以下列方式辦理撥款
    :
  (一)委託技術服務費:一次撥。
  (二)施工費及工程管理費:
        1.年度工程:一次撥款。
        2.跨年度連續性工程:第一年起依年度預算數一次撥款,最後一
          年按決標金額撥付剩餘款。
  (三)其他費用:視實際需要撥款。
    前項費用,如另有規定,需於完成決標前先行撥付者,得視實際需要
    撥款。

七、各機關收到地政局撥付款項後,應將補助款項存入各機關納入集中支
    付之保管款帳戶(收支代號),並掣開收據函送地政局辦理核銷,所
    收款項應專款專用,並確實依核定計畫執行,經費不得移作他用。

八、各機關執行各項計畫應依計畫別登載明細帳,其已支付之原始憑證及
    會計憑證,應裝訂成冊妥慎保管,並留存各機關備查;已辦理完竣之
    計畫,應儘速將其結餘款繳回本基金。另計畫執行期間衍生之違約金
    、履約保證金等罰款收入亦應繳回本基金。

九、各機關於年度終了前,對於尚未發包之工程,仍需於以後年度繼續執
    行者,其計畫須依規定專案報府核准,所需經費以併決算方式辦理。
    地政局於年度終了後,對於各機關已發包而未執行完竣之工程,仍需
    於以後年度繼續執行者,應統一簽報首長核定後,再併實際撥付年度
    決算辦理。地政局已撥付之補助款,留存各機關保管款帳戶(收支代
    號),供下年度繼續支用。
    各機關依第五點規定以併決算辦理之案件,未於執行年度發包施工者
    ,除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應再提管理委員會討論。

十、本基金補助取得之財產,除另有規定外,以各該受補助機關為管理機
    關,其財產之登記、維護、使用及收益等,應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
    自治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各機關應於每年七月十五日前及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就其前半年計
      畫執行進度、經費支用與結存情形、執行進度落後原因、相關改進
      措施等詳細資料以地政局資訊網路系統提報進度,俾適時彙提管理
      委員會報告。經委員會決議有赴執行機關訪查或就申請補助案件執
      行情形進行實地勘查之必要者,地政局應安排委員會或工作小組相
      關成員進行訪查或勘查,執行機關應配合辦理相關事宜。

十二、各機關執行本基金補助之經費,其執行績效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
      關資本支出預算執行考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三、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地政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