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不動產、圍籬提供設置廣告物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2月19日

所有條文

壹、法令依據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及
    規費法第13條第 1、3款規定。

貳、辦理原則
    一、減〈免〉收目的
        自美國次級房貸危機爆發以來,金融及產業風暴越演越烈,國內
        經濟景氣亦受嚴重衝擊,本市工商發展趨緩,失業率逐漸升高,
        消費萎縮。為加速振興本市經濟,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將藉由各機關學校經管市有不動產、圍籬提供設置廣告物及減〈
        免〉收租金〈使用費〉,以活絡商機、提振買氣及繁榮經濟。
    二、減〈免〉收項目
        〈一〉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主辦或協辦之各項活動,以無償方式
              提供合作廠商於市有不動產、圍籬設置活動相關廣告物。
        〈二〉設籍本市產業、商家因辦理活動或廣告行銷擬申請使用市
              有不動產、圍籬設置廣告物,租金〈使用費〉予以按市價
              減半計收。但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出租或提供有償使用案
              件則不予減收。
    三、減〈免〉收期間
        自紓困計畫實施開始日起至結束日止〈98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
        日〉。
    四、辦理方式
        由各該產業、商家檢具相關文件逕向各該市有不動產、圍籬管理
        機關提出申請,並由各管理機關本於權責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