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業目的:為私有建物越界建築使用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市有非公
用土地訂定明確處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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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業依據:
(一)民法第 796條
(二)臺北市政府加強清理及處理被占用市產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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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業單位:非公用財產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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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業時間:隨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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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作業處理原則:
(一)確定越界事實
1.市有土地鑑界(已辦理鑑界者除外):
釐清市有土地位置及使用情形。
2.查調資料:
私有建築物之建築執照、使用執照存根及相關圖說、市有土地
重測前後地籍圖、土地登記資料及都市計畫變更情形等資料。
3.現場會勘:
邀集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處、地政局暨土地開發總隊、地政
事務所等相關單位現場會勘,釐清該市有土地是否遭鄰地越界
建築使用,並作成會議紀錄。
4.彙整專簽:
彙整意見暨專案簽報以越界建築案件處理。
(1)新發現且尚未與本局有租占關係之案件,以市有土地鑑界日
期為「知悉越界事實日」。
(2)原已辦理承租或按期繳納使用補償金之占用案件,以租占人
提出主張「越界建築」之日期為「知悉越界事實日」。
(二)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完成處分程序
查核越界建築使用之市有土地,有無依土地法25條完成處分程序
,倘未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完成處分程序者,則要求使用人立具
切結書,表示承購意願。
(三)訂價請求購買
1.計價方式:
依本府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93年 4月 9日第50次會議提案 7附
帶決議:「嗣後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越界建築使用市有土地案
件,倘依民法第 796條規定行使購買請求權,且使用人有意願
購買時,授權由業務單位逕按出售當年期公告現值辦理後,再
向本會報備」。
2.掣開繳款單:
越界建築使用之市有土地完成處分程序後,掣開地價款繳款單
函請使用人繳納。
(四)使用補償金之追收
1.地上房屋所有權人依限繳納地價款:
使用市有土地期間之使用補償金免收,惟原已辦理承租或按期
繳納使用補償金之占用案件,「知悉越界事實日」以前已繳納
之租金或使用補償金不予退還;有逾期未繳納者,依規定追收
。
2.地上房屋所有權人不願立具同意承購切結書或逾期未繳納地價
款:
(1)自知悉越界事實日起追收使用補償金(原已辦理承租或按期
繳納使用補償金占用案件則繼續繳納租金或使用補償金),
後續並得依本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承租或按期
繳納使用補償金事宜。
(2)爾後租金或使用補償金累欠達 2期( 6個月)以上者,則循
訴訟程序向法院訴請地上房屋所有權人,依民法第 796條規
定購買越界部分之市有土地及返還不當得利。
(3)嗣後地上房屋所有權人欲承購越界部分市有土地,除土地售
價按出售當年期公告現值計價外,租金、使用補償金應繳納
至繳清地價款前 1日止。
(五)辦理產權移轉事宜:
越界建築使用人依限繳竣地價款或租金及、使用補償金後,依規
定作業程序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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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作業流程圖(詳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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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作業表單: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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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作業參考法令:
(一)民法第 126條、 796條
(二)土地法第25條
(三)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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