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為加強債務管理、提高財務運用效能、增進償債能力,依公共債 務法第十條、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規定,設置臺北 市債務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制定本自治條例。 有關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