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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 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財政局為 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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