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01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資金之來源如下:
  一、市政府年度總預算編列之債務還本、付息及相關手續費等款項。
  二、基金資金運用及孳息收入。
  三、債券補息收入。
  四、逾法定期限不再兌付之債券本息收入。
  五、前年度總決算歲計賸餘百分之二十得撥入。
  六、市有財產出售收入百分之二十得撥入。
  七、發行公債之收入。
  八、舉借債務之收入。
  九、向特種基金專戶調借資金。
  十、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債務還本款項,每年至少按上年度終了債務未償餘額之百分
  之一編列。
  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之收入,應在不增加市政府債務未償餘額前提下
  ,供償還舊債或作舊債轉換為新債之用。
  本基金決算賸餘得保留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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