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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平均地權土地債券發行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2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本債券當年本息持有人,得以本債券十足抵付承購當年政府出售之照價 收買或區段徵收土地之地價款;並得以本債券抵繳承租上列土地當年之 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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