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平均地權土地債券發行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2月26日

條文關聯

  本債券當年本息持有人,得以本債券十足抵付承購當年政府出售之照價
  收買或區段徵收土地之地價款;並得以本債券抵繳承租上列土地當年之
  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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