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平均地權土地債券發行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2月26日

條文關聯

  本債券得以債票或登記形式發行。
  其以債票形式發行者,為無記名式。但承購人於承購時,得申請記名。
  其以登記形式發行者,為記名式,其轉讓、繼承或設定質權,非經登記
  ,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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