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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債券發行期滿一年後,得提前償還一部或全部,或另發行新債券。其 提前償還或另發行新債券辦法,由市政府定之。 前項另發行之新債券,原債券持有人得以原債票調換新債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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