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6日

條文關聯

  市庫代理銀行應將其代收之各項收入按總預算來源別科目及機關別列收
  庫帳,並按日分送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財政局及
  市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另應就收入細目按日列表連同收入
  憑證報核聯送收入機關,每月並應對帳一次,由市庫代理銀行按總預算
  來源別科目於次月十日以前分送審計處、財政局及主計處。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