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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各機關額定零用金,得向市庫存款戶具領,並自行保管支用,其限額由 財政局訂定。 未納入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其零用金限額,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但 不得超過財政局所定最高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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