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局辦理各機關支付,應依支用機關合法簽證之付款憑單,核對分配
預算或其他有關支付法案無誤後,簽發市庫支票或以存帳方式,直接付
予受款人。但下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
一、額定零用金之撥付及撥還,撥入各該機關零用金專戶。
二、各機關對於所屬員工薪資或其他給與之支出,以劃帳方式撥入各該
員工開立之存款帳戶或付予各該機關指定人員代領轉發。
三、其他代扣或領回自行繳納之款項,得簽發受款人記名支票,交由各
機關領回轉發。
四、徵收土地地價補償費、地上物拆遷補償費、處理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之支出,得撥入市庫代理銀行專戶,依法代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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