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6日

條文關聯

  會計年度結束時,各機關未支用之預算餘額,除已發生債務契約責任尚
  未清結者,基於事實需要,得依合約規定付款外,應即停止支付。
  會計年度結束時,各機關自行保管支用之款項,除已發生債務契約責任
  尚未清結或委辦事項尚未清結者,得轉入下年度繼續支用外,應即停止
  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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