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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二條
市庫支票,得指定兌付地區,由各該地區內之市庫代理銀行兌付之。 前項兌付地區之範圍,由財政局定之,並載明於市庫支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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