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6日

條文關聯

  市庫代理銀行應將已兌付支票,按日編製兌付清單,送財政局,並逐日
  將兌付總額併同第十條之收入報告,分送審計處、財政局及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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