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在市庫代理銀行設置之特種基金或其他專 戶存款,市庫代理銀行應按月將其收支通知各該機關,並於每季終了後 十日內,將截至上季止結存數,通知財政局,並應配合財政局作業需要 ,隨時提供收支結存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