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6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在市庫代理銀行設置之特種基金或其他專
  戶存款,市庫代理銀行應按月將其收支通知各該機關,並於每季終了後
  十日內,將截至上季止結存數,通知財政局,並應配合財政局作業需要
  ,隨時提供收支結存資料。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