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6日

條文關聯

  市庫經管市政府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其中現金、票據、證券
  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契據等之保管事務,財政局得委託銀行代為
  辦理(以下簡稱市庫代理銀行)。
  市庫代理銀行得轉委託其他金融機構代收稅款及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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