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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三條
財政局及市庫代理銀行,對於市政府財產契據、債權債務相關之重要契 約及票據、證券之保管,應分類編號,詳明記載,妥為保存,如有必要 ,並應抄錄副本或攝製照片,或以機器處理之儲存體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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