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6日

條文關聯

  市庫代理銀行所收納之現金及到期票據、證券,應以存款方式處理之,
  其與財政局間權利義務,除受本自治條例及其他法令之限制外,以契約
  定之;其契約並應經市政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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