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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市庫代理銀行所收納之現金及到期票據、證券,應以存款方式處理之, 其與財政局間權利義務,除受本自治條例及其他法令之限制外,以契約 定之;其契約並應經市政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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