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6日

條文關聯

  前條之存款,得分為下列三類:
  一、市庫存款:指各機關依法繳存市庫存款戶集中管理之一切收入。但
      不包括依法應歸入特種基金專戶或其他專戶而未納入集中支付之存
      款。
  二、特種基金專戶存款:指依法令或契約規定,收入時即繳存或依預算
      自市庫存款撥入供特定用途而未納入集中支付之存款。
  三、其他專戶存款:包括為應業務零星支用之零用金專戶存款,及代收
      代付或暫行保管,以待支付或處理之保管金專戶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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