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庫存款由財政局在市庫代理銀行設置市庫存款戶,集中管理。
財政局對於市庫存款之結存,得用以墊還借款或從事各種財務調度事宜
。
特種基金專戶存款及其他專戶存款,由各機關在市庫代理銀行設置各該
存款專戶,分別存管。
前項專戶存款,財政局得審酌各專戶性質,視庫款調度需要,並經市政
府核定後,納入市庫存款戶集中支付,統一調度運用。
第三項專戶存款,財政局得視庫款調度需要,於徵得各該主管機關同意
後調借運用,並免予計息。但財政局對於下列專戶存款,仍得參酌原專
戶利率及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利率計息:
一、營業基金。
二、非由市政府單獨出資之非營業基金。
三、資金之運用涉及市政府以外機關團體或特定對象權益之非營業基金
或其他專戶存款。
各特種基金之主管機關得相互議定並經市政府核定後,將資金互為借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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