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6日

條文關聯

  市庫存款由財政局在市庫代理銀行設置市庫存款戶,集中管理。
  財政局對於市庫存款之結存,得用以墊還借款或從事各種財務調度事宜
  。
  特種基金專戶存款及其他專戶存款,由各機關在市庫代理銀行設置各該
  存款專戶,分別存管。
  前項專戶存款,財政局得審酌各專戶性質,視庫款調度需要,並經市政
  府核定後,納入市庫存款戶集中支付,統一調度運用。
  第三項專戶存款,財政局得視庫款調度需要,於徵得各該主管機關同意
  後調借運用,並免予計息。但財政局對於下列專戶存款,仍得參酌原專
  戶利率及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利率計息:
  一、營業基金。
  二、非由市政府單獨出資之非營業基金。
  三、資金之運用涉及市政府以外機關團體或特定對象權益之非營業基金
      或其他專戶存款。
  各特種基金之主管機關得相互議定並經市政府核定後,將資金互為借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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