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6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一切收入,除本自治條例及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均應由繳款人
  直接向市庫代理銀行或其委託代收之金融機構繳納,並歸入市庫存款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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