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庫代理銀行遴選及委託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31日

條文關聯

  申請參與遴選案件經評選委員會決議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庫主管
  機關得重新辦理遴選:
  一、無適當銀行可接受委託代理市庫業務。
  二、有重大瑕疵致影響公平性及適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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