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庫代理銀行遴選及委託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31日

條文關聯

  市庫主管機關於決標選出優勝銀行並完成相關法定程序後,應通知優勝
  銀行於指定期間內簽訂代庫契約,逾期視為放棄,押標金不予退還。
  前項情形,市庫主管機關得將次一順序之評選優勝銀行,依地方制度法
  第七十四條規定報請市議會同意後決標。完成簽約手續後,其押標金得
  轉為履約保證金;未得標者,無息退還押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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