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庫代理銀行遴選及委託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31日

條文關聯

  市庫代理銀行於代庫契約解除或終止時,應無條件交出代庫業務。但市
  庫主管機關得要求市庫代理銀行繼續履行代理市庫業務至新市庫代理銀
  行產生,市庫代理銀行不得拒絕。
  前項契約解除或終止係因可歸責於市庫代理銀行之重大事由,如繼續代
  理有損及市庫權益之虞者,市庫主管機關應即洽請其他銀行取代其繼續
  履行代理市庫業務至新市庫代理銀行產生,不受本自治條例關於遴選規
  定之限制。
  前二項情形,市庫主管機關應於一年內重新完成遴選程序,並報請市議
  會同意。
  市庫代理銀行不履行交出代庫業務之義務時,市庫主管機關得依行政執
  行法相關規定辦理。
  因第二項規定所增加之費用,由市庫代理銀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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