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庫代理銀行遴選及委託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31日

條文關聯

  本市市庫業務得委託銀行代為辦理。
  前項市庫業務,指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臺北市政府(以下
  簡稱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市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現
  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契據等之保管事務及相關法
  令規定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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